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原告衡南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衡阳隆**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南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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