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桃**交易中心、湖南常**限公司、桃源县地方税务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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