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陈*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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