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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