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兴**限公司与浙**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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