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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裁与张**、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夏*与被上诉人法裁、原审第三人张建加代位权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夏*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纠纷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夏*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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