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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杨*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再审申请认为,徐*与被申请人杨*算账证据事实清楚,杨*应付徐*57万元工程款事实更清楚,请求支持再审申请。

本院复查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复查认为:在债权人刘*起诉次债务人杨*之前,债务人徐*已通过诉讼向次债务人杨*主张权利,故债务人徐*并未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债务人徐*于2014年10月27日申请撤诉,未能确定徐*与杨*的债权债务数额。故债务人徐*对次债务人杨*是否享有到期债权事实不确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证据充分。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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