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连商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188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张*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18800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