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连商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188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张*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18800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