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上*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富阳某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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