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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延龄巷2号东渡大厦8楼,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开发区葛关路108号沿江科创6号楼B幢110室仅为被告注册地。根据最高院相关解释,被告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故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系代位权纠纷。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自2014年6月1日起为南京市秦淮区延龄巷2号东渡大厦8楼。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住所地。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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