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体育、沛县水利机械化施工管理处、朱*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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