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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体育、沛县水利机械化施工管理处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体育、沛县水利机械化施工管理处、朱*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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