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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平诉被告訾岭、新沂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新沂**工程公司、第三人杜*、高为翠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崇平诉被告訾岭、新沂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新沂*工程公司、第三人杜*、高为翠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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