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潜山县**责任公司与潜山县**责任公司、潜山县**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放诉被告潜山县*责任公司、潜山县*程有限公司、潜山*心学校、第三人徐*权利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潜山县*责任公司和潜山县*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汪如放自愿撤回对潜山县*责任公司和潜山县*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放撤回对被告潜山县*责任公司和被告潜山县*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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