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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海南军**临安分公司、海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张*华诉原审被告海南军*临*公司、海南*限公司、楼*、高*、张*、黄山*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张*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审被告海南军*临*公司、海南*限公司及其下属青海第一分公司、原审被告楼*、高*、张*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对原审被告海南*限公司及其下属海南*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原审被告海南*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原审被告楼*、高*、张*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对原审原告张*用以担保的三层楼房一幢(房地产权利人为张*,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歙私房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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