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告张*已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肖*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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