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陈*、倪*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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