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欣诉被告段*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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