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段卫民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欣诉被告段*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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