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张**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林诉被告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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