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林诉被告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肖**与张**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高**、高来清、于**、孙**、孙**与张**、第三人盛国礼、王**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安凤**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陈*、倪**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段卫民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蔡**、蔡**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郝**与张忠梁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曹**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吉林**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