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吉林**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前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找不到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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