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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曹**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曹*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称,2014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大包协议书,被告将捷达出租车包给原告经营,包车期8年,包车押金5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50000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在事前未告知的情况下,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原告承包的车辆收回,并拒绝返还押金5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包车押金5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称被告住所不准确,现无法提供新的联络地址,不知道被告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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