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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原告以190000元购买被告名下的房产,并给付了被告购房定金20000元。但到了约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日期时,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后来被告又称标的房屋不是其所有,并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自认其欠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但至今未返还原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为190000元,定金为20000元。

证据二、收条一份。证明原告已给付被告购房定金20000元。

证据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朱*同意于欠条签订后3日内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

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反驳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原告以190000元购买被告名下的房产,并给付了被告购房定金20000元。但原、被告房屋买卖协议最终并未实际履行,2015年6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表示同意在欠条签订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收取了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但该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且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其自认应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但至今并未实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购房定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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