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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蔡**、蔡**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蔡*、蔡*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蔡*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蔡*在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支行的存款款10200元;被执行人蔡*自动履行了20000元给付义务,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蔡*与申请执行人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剩余款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蔡*若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和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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