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前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5275元,并交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刘**与蔡**、蔡**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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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吴**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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