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吉林**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前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5275元,并交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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