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赵*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郭*、赵*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