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汪*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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