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芝诉被告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芝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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