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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芝诉张**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芝诉被告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芝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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