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3)六东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被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拆房定金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鑫*司未按判决书履行,张*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另案当事人已向本院申请鑫*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141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