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接到本院催交公告费通知后7日内仍未交纳,故本院认为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孟*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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