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苏州工*酒店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酒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苏州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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