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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苏州虎**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王*与被告苏*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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