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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马**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胡*、人民陪审员戴惠安、邵*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左右在58同城网上看到被告发布的出租办公室信息,由于原告因创业需租办公室注册,遂与被告电话约定2月20日看房。如约看房后,原告觉得比较满意,就和被告约定租房细则,当时被告称无租房协议,要改天再签。于是,原告就支付了1万元定金给被告,原本约好2月25日前签租房协议,可被告一直拖着不签租房协议,还将上述房屋租给他人。后来,被告电话不是关机就是不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租房定金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马*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于2014年2月20日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租房苏信大厦502租房定金壹万元整。租期2014.3.8-2017.3.7三年整第一年租金伍*捌佰元整第二年、第三年租金陆*元整2014年2.20付壹万元整定金2014年3.27付余款壹万叁仟肆佰元整(甲方基本完成注册)”。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并经质证的收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收条主张定金合同关系,该收条包含收取定金1万元、租期、租金等内容,被告未到庭就收条内容及款项支付提出异议并举证证实,应认定原告诉请主张的定金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的定金,是双方为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而设立的担保,其性质属立约定金,即一旦出现一方不按约签订合同的情形,则上述定金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原、被告双方最终未能签署本约,是由于原告或被告某一方的原因造成,还是系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造成。对此,原告称租房合同未签订系由于被告无故拖延并擅自将涉案房屋租给他人,造成原被告间租赁合同未能如约签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就此提出异议,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双方最终未能签署本约,是由于被告方的原因造成,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双倍退还租房定金2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90元,由被告马*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园区支行,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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