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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中海海宏**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中海**(南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诉称,2015年7月31日,原告通过南通濠**限公司,电商团购交纳人民币8000元,准备优惠团购被告开发的位于本市崇川区上林苑56幢1106室,并与被告签订南通上林苑项目认购协议一份。后原告按约于8月6日、8月7日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磋商过程中,双方就交房期限、领取产权证的时间、解决争议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带有霸王性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合同不成立,被告理应退还定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案涉纠纷存在仲裁条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通上林苑项目认购协议》第九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均可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并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及胜诉方发生的律师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订立的《南通上林苑项目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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