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文**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起诉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600000元,并按600000元缴纳诉讼费98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元,应交诉讼费300元,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相关规定,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9800元应退还给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应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9650元,应予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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