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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启东**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与被告启**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誉置业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被告通誉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戴爱珠诉称,2015年1月3日,其乘坐通**公司免费班车从上海来启东参观“恒大海上威尼斯楼盘”,在参观过程中,通**公司工作人员承诺有“十年免费班车”,后双方签订《认购书》并按约支付了10000元定金。2015年1月5日,其再次前往启东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时,要求通**公司将“十年免费班车”写进合同,通**公司予以拒绝。因认为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进行了多种形式维权未果,且另一原告薛*已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判令通**公司向薛*退换定金,但在其提出与通**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时,通**公司仍坚持通过诉讼才能退款,故诉至法院,要求通**公司返还10000元定金;承担诉讼费用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

被告辩称

被告通誉置业公司辩称,其公司从未做出过“十年免费班车”等承诺,戴爱珠所理解的“十年免费班车”其实是公司载看房客户参观体验的看房班车,目的是为前来项目现场参观的客户提供便利,公司提供的班车服务并非向购房客户提供的销售内容之一,也并非向购房客户承诺的服务内容之一,并不能将其认定为合同内容或合同附随内容。现戴爱珠基于自身理解错误拒绝按照认购书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依法律规定及认购书定金,定金不予返还,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戴**作为乙方(买受人),通誉置业公司作为甲方(出卖人),双方签订了《恒大海上威尼斯楼宇认购书》,认购书中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本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是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乙方声明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乙方自愿依下列条件向甲方认购恒大海上威尼斯中高层672幢1208单元,总金额为329488元;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定金(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入房款),乙方必须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恒大海上威尼斯销售中心支付首付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如乙方履行完毕本认购书义务但甲方未能为乙方保留该房号的,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甲方通誉置业公司盖章、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乙方戴**签字确认。认购书签订后,戴**当即支付了10000元定金。当日,戴**另签订了一份购房须知,购房须知明确告知:在认购前,请仔细阅读《恒大海上威尼斯楼宇认购书》和销售中心合同公示处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恒大海上威尼斯临时管理规约》、《恒大海上威尼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上述文件的条款不可更改。须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恒大海上威尼斯销售中心支付首期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恒大海上威尼斯临时管理规约》和《恒大海上威尼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准时签约可享受额外99折优惠;否则视为放弃购买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公司无需通知,可另行销售该房屋。购房须知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告知。

2015年1月5日,双方在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戴爱珠要求将“十年免费班车”写进合同条款,通誉置业公司予以拒绝,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戴爱珠多次与销售人员协调,并将购房经历反映给上**视台新娱乐频道《快乐三兄弟》节目,投诉至工商部门,均未果。

另查明,2015年1月3日,薛*与戴爱珠一同前往恒大海上威尼斯楼盘,薛*亦签订了一份《恒大海上威尼斯楼宇认购书》并交付定金10000元。薛*已以相同理由要求通**公司退还保证金,后通过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启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通**公司返还薛*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戴爱珠欲与通**公司协商退还保证金,但通**公司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故戴爱珠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

再查明,现恒大海上威尼斯楼盘在售楼期间在上海洪湾体育场、上海科技馆、人民广场、上海博物馆等地安排了定时班车服务。

上述事实,由戴**提供的认购书、银联单据、上**视台节目播出视频资料光盘、通话记录详单、短信微信内容复印件、(2015)启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汽车发票等;通**公司提供的购房须知、认购书及诉讼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制度并未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故符合小额诉讼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经审查,本案符合小额诉讼法定适用条件,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就定金返还问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楼宇认购书》系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其目的是在本约订立之前先行约明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预约合同的意义在于为本约的最终订立创造条件,否决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将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案《楼宇认购书》中未有“十年免费班车”条款,戴**提供的电视台视频资料、短信微信沟通记录均不能证明通**公司或起销售人员作出过“十年免费班车”的承诺,本院碍难采信。但从戴**居住地及通**公司现有销售班车服务看,“十年免费班车”系购房人重要考虑因素。戴**按《购房须知》及《楼宇认购书》约定时间到达恒大海上威尼斯项目楼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基于自身购房考虑因素最终未能签订,就本案而言,双方最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免费班车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无法订立,这属于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故出卖人应将定金予以返还。对于戴**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中未对上述费用予以约定,故戴**的上述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启**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戴爱珠定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戴**已预交),由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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