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苏*有限公司、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苏州神*限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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