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与阙团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池*与被执行人阙团结工程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龙*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7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57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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