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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自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收到起诉人游自强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游自强诉称:被告福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代管起诉人工程款期间伪造起诉人领款条冒领其应得的工程款,在三*司诉游自强返还借款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起诉人申请对该领条进行鉴定,福*院于2003年10月委托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该领条不是起诉人所写的,被告三*司至今未返还该笔代垫款,给起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三*司返还返还代垫司法鉴定费1000元及利息,利息由代垫之日起按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约3000元。

经查,起诉人游自强请求被告三*司返还代垫的鉴定费1000元,系本院审理的三*司诉游自强返还借款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游自强申请笔迹鉴定预交的费用。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现起诉人游自强就上述鉴定费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游自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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