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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与罗**建筑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辛*(下称原告)诉被告罗*(下称被告)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代理审判员*火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辛*及其委托代理人辛*,被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友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罗*与雷求法原系夫妻关系,原告承包万兴利花炮厂工程。工程完成后,共支付了19500元工程款,尚欠43300元未偿付。雷求法于2012年1月20日出具32000元路面款欠条一张及2012年4月21日出具30800元泥工款欠条一张。现雷求法已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至今未偿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6675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有票据可以对账,当时对账的时候原告就不配合,是我们欠的钱我们会付,但真正没有付的工程款最多就一万多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

欠条两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对其中32000元欠条中所述上半年付50%下半年付50%有异议,认为不是雷求法所写;

结婚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与雷求法系夫妻关系。被告对此无异议。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

领条七张,证明被告已支付款项情况。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清单六张,证明工程款情况。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不是事实。

本院查明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辛*承包万兴利花炮厂工程,雷求法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32000元的欠条,2012年4月21日出具一张30800元的欠条。后分别于2012年7月22日偿付工程款10000元,2013年2月3日偿付10000元,2013年8月31日偿付5000元,2014年5月31日偿付2000元,2015年2月5日偿付2500元,2015年2月17日偿付2500元,以上共计偿付工程款32000元。被告罗*与雷求法系夫妻关系,后雷求法去世,尚有工程款30800元,至今未偿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雷求法向原告出具欠条,所欠工程款应予偿付,现因雷求法去世,被告罗*对该笔欠款负有偿付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偿付时间亦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罗*偿付原告辛有根30800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元,由原告辛*负担397元,被告罗*负担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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