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漳平市**民委员会拖欠修建公路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漳平市*民委员会拖欠修建公路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5年1月31日作出的(1996)漳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199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997年11月20日作出(97)漳执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并冻结被执行人存放在漳平市象湖镇禄前村经济联合社的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1996)漳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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