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品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调查了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未查实被执行人六安市*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六*二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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