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海**限公司与青岛海**限公司、东营市同**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东营市同*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2)北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94349.17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海*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同升房地*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营市南一路279号3幢257号房屋一处,现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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