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博大**限公司与威海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威海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03824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夫偿还能力,企业已被威海**委会接管,其财产暂不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威*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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