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州**限公司与杨**、山东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治国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山东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一、判决书判决异议人和山东安**限公司连带赔偿杨**受伤损失70.726753万元。这些钱包括杨**20年的护理费和营养费57.9万元,山东安**限公司已经支付杨**约36万元,总共还差杨**35万元左右,晚一些支付杨**剩余的钱款,不会影响伤者生活水平和护理水平。二、待工程款下来,再支付伤者钱款,山东安**限公司如果给异议人工程款,异议人也会在第一时间给伤者的。三、伤者保全了异议人的一块土地,地面上有5000多平方建筑面积,这都是不动产,还有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这是一个公司全部家当,因为这35万,拍卖这些,异议人认为不合适。四、欠伤者这些钱的应该是异议人和山东安**限公司两家,山东安**限公司名下也有动产,那个执行起来更容易些。执行完了,异议人在和山东安**限公司掰一下,谁该拿多少。5、杨**受伤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支付赔偿款,应该给我喘息机会。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现在拍卖异议人的公司时机还不成熟,现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5)德城法技鉴字第221号行政裁定书,给异议人一些时间,索要工程款后,赔偿伤者损失,故请求法院延迟委托评估机构拍卖选择专业机构的通知。

申请执行人称,不同意异议人请求延迟(2015)德城法技鉴字第221号行政裁定书,因为判决书已生效,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者,申请执行人需要花费大量费用,异议人在申请执行人住院期间没有支付分文,大部分费用是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所出,申请执行人已经无力支付高额费用,急需拍卖被答辩人的厂房和土地,异议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

被执行人称,异议人在德**法院因工程款纠纷起诉被执行人,因未提交证据,法院至今没有判决,山**公司不欠明星机械公司工程款。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8月25日本院以(2014)德城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德州**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各项经济损失637850.90元,被告山东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各项经济损失59416.90元。判决后,原告杨**、被告德州**限公司提出上诉,2015年1月21日,德州**民法院以(2014)德**终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被上诉人山东安然建设工程与德州**限公司连带赔偿上诉人杨**各项经济损失707267.53元。

2015年2月9日杨治国申请本院执行,2015年7月7日,本院以(2015)德城执字第3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德州**有限公司土地一宗,证号:德国用(2003)第1428号,地号:103-11-406.2015年7月27日,本院向陈**、刘*送达(2015)德城法技鉴字第221号委托评估拍卖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告知其本院定于2015年8月24日上午九时在我院技术室依法定程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德州**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2月9日杨治国申请本院执行后,异议人应按判决书尽快履行义务,赔偿申请人。异议人迟迟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7日裁定拍卖异议人财产并无不当。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2015年7月27日,本院技术室通知异议人依法定程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德州**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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