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74226.2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74226.2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孙**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菏牡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孙**在被执行人菏泽市**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