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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获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华**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归属问题中错误归责。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所需材料由华**司供应,如新获公司自购材料则应由华**司现场认定进行调整。所以说正常情况下应该认定材料是由华**司提供的,新获公司负有提交双方争议的工程用料不是华**司提供的相应证据。2.双方争议的材料款主要是钢筋加工、捆扎、土建埋件等内容,根据华**司提交的劳务发包合同、结算书等证明该部分工程并非新获公司施工,而是由河南省豫**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司)施工的,足以证明施工现场所有钢筋并非是新获公司购买,该项工程量应从新获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中予以扣除。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新获公司提交意见称:1.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所有主材由华**司供应,新获公司严格执行物资领料制度,领料手续都在华**司,华**司负有举证责任。2.新获公司认可华**司提供了部分材料,在起诉时已放弃了712278元。华**司提交的其与豫**司签订的合同和新获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华**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司将洛阳新**限公司4135MW机组扩建工程脱硫岛电控楼、循环泵基础(4台)、氧化风机(3台)基础等土建主体工程承包给了新**司,双方在签订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所用主要材料由华**司供应,新**司在开工前按施工图和相应定额报材料使用计划,经华**司审批后,由新**司在华**司仓库领用。依据合同约定,新**司从华**司领取施工用主要材料需要履行相应手续,华**司理应持有新**司从其公司领取施工用料的领料手续。诉讼中,双方对合同项下主要材料是否全部由华**司提供产生分歧,华**司称施工中主要材料均由其提供,该部分材料款应从工程款中扣减。新**司认可华**司提供了一部分材料,但称为了赶工期新**司自己也购买有材料。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考虑到华**司持有新**司领料手续的客观情况,将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分配给华**司并无不当。华**司提交了与豫**司劳务合同、领料小票及结算手续等证据,用于证明施工现场所有钢筋并非新**司购买。华**司与豫**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华**司将洛阳新**限公司4135MW机组扩建工程脱硫安装过程中吸收塔安装、烟道配制安装工程分包给了豫**司,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新**司签订的工程发包合同承包范围有所不同,华**司提交的该部分证据能够证明豫**司从华**司领取了钢材,但并不足以证明华**司提供了与新**司工程合同项下全部主要材料。新**司认可华**司在施工中提供了部分材料,在诉请中主动放弃了712278元的工程款,故一、二审法院在华**司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华**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平顶山**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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