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洪阳与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洪阳与被执行人宋**拖欠材料及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现已准许被执行人宋**对(2014)菏牡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被执行人宋**并于2015年5月28日办理完毕上诉手续。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成洪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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