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惠**民法院于2001年9月5日作出的(2001)惠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马**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到庭支取案款,并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1)惠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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