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于鹏索要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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