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于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于鹏索要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