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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茂名市**有限公司、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肖*因与被申请人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司)、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民法院(2013)贺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桂民申字第18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广旗、原代理审判员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肖*的委托代理人欧*、李*,茂*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柯*到庭参加诉讼;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合议庭成员工作调整,本案另行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广旗、代理审判员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肖*的委托代理人李*,茂*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柯*到庭参加诉讼。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期间查明,2014年1月17日,茂*司与肖*达成《还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甲方茂*司,乙方肖*。根据贺州*民法院(2013)贺民二终字48号民事判决,被告潘*欠乙方肖*工程款318236.42元及利息,由甲方对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方及潘*诉乙方肖*工程款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案号(2013)八民二初字第1198号,甲方诉肖*返还质量整改费48万元及利息,尚未作出判决。基于以上情况,甲乙双方就履行(2013)贺民二终字48号民事判决达成如下协议:一、现甲方千方百计筹集人民币伍万元划入八步*院银行账户。余款部分将在一月二十五日前汇入八步区人民法院,八步区人民法院收到该款后,乙方肖*申请八步区人民法院暂停执行执行。甲方先支付乙方5万元,由肖*委托代理李*领取。二、待案件(2013)八民二初字第1198号作出判决,如乙方肖*尚欠甲方质量整改费,则双方抵消债务。如甲方抵消后尚欠乙方肖*债务,甲方保证在10日内清偿。如果乙方肖*尚欠甲万债务,则由八步区人民法院对乙方肖*强制执标。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效”。茂*司于2014年1月17日、2014年1月26日分别将5万元、30万元汇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账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肖*赔偿茂*司因工程质量缺陷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497520元。肖*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贺州*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贺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茂*司与肖*在本案原二审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7日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书》,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该协议表明肖*已认可本案二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已达成和解,且在该协议中肖*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而在2014年11月13日贺州*民法院作出(2014)贺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时,茂*司尚欠肖*的工程款318236.42元及利息已被抵销,即本案二审判决实际已执行完毕。《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况的”;第四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由于本案再审审理期间,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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