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黄*垫支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广西建*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989155.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黄*在广西建*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989155.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刘*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路某公寓X栋X单元第X层XXXX号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