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湛江经济技术**会什二昌村民小组等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唐荣诉上述被执行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对上述存款予以续行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村民委员会中南村民小组以湛江*开发区东山街道调文村中南经济合作社的名称,在湛江市东海岛经济技术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开设的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6万元,续冻期限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

二、续行冻结湛江经济技*村民委员会联和村民小组以湛江经*东山街道调文村联和经济合作社的名称,在湛江市东海岛经济技术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开设的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9.7万元,续冻期限自2015年6月27起至2016年6月26日。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续行冻结的,应当自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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